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的分类

(一)民间分类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许多经济学家和国际经济组组织为了分析方便和研究的需要,从各自选择的角度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划分,下面对有代表性和影响的分类加以扼要评述。
1.以“移动”为标准
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国际贸易》一书中,将国际服务贸易接服务是否在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移动分为4类:
(l)分离式服务。它是指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运输服务是分离式服务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一家航空公司可以为另一国家的居民提供服务,但并不需要将这家航空公司搬到国外去,也不必要求顾客到这家航空公司所在国去接受服务。
(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转移后产生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与服务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邻、接近。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是这类服务的典型代表。例如,一英国银行要想占有日本的小额银行业务市场份额,它必须在日本开设分支机构,这就要求在国与国之间存在着资本和劳动力的移动,也是一种投资形式。
(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消费者跨国界接受服务。国际旅游、教育、医疗属于这一类服务贸易。例如,外国游客到中国的长城、桂林等游览接受中国旅行服务。此时,服务提供者并不跨越国界向服务消费者出口服务,对服务提供者而言,也不存在生产要素的移动。
(4)流动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互移动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务,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并利用分支机构向第三国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如上述的设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国旅游公司在意大利为德国游客提供服务。流动式服务要求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移动。
这种分类方法以“移动”作为划分国际服务贸易类型的核心,其本质涉及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的移动问题。由于这种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往往涉及到各国国内立法或地区性法律的限制,并涉及到在需求者所在国的开业权问题,因此,研究这类问题用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适。不过这种服务分类存在着难以准确、彻底地将服务贸易进行划分的缺陷,如上述在各国间相互开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就很难加以划分。
2.以行业为标准。
鉴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特点,一些经济学家以服务行业各部门的活动为中心,将服务贸易分为7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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