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免税 中等技工学校可以办吗?



可以。第一条 关于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的定义、范围

1.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文,附件一第二条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国函(1997)3号文,第四条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

(一)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附件;

(二)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 计算所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 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

署税(1997)585号《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其附件第三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规定》第四条各款所列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予免税,其中:

(一)第(二)款的“实验设备”只限于为科研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如语言实验室设备(国发(1994)64号规定的二十种商品除外)、高性能投影仪、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详细目录可到设备处查阅)。

(二) 第三款所列“计算机工作站”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与之配套的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等。

国发(1994)64号文中规定的二十项不予免税的商品有:电视机、摄录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霜(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国发(1994)64号文中还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

第二条 免税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国函(1997)3号文依据本规定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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